据报道:北极地区周边丹麦、俄罗斯、美国、加拿大和挪威五国高官于5月27日在格陵兰岛举行会议,商讨如何解决北极领土归属争端。 专家认为,随着全球变暖进程加速,北冰洋冰层消融,北极地区沉睡的丰富自然资源日渐“苏醒”,各方对北极领土的争夺可能将随之日益加剧。 会上,加拿大重申领土主张"将捍卫它在北极地区相关海域的领土主权"。丹麦则希望敦促各国遵守联合国有关北极地区领土归属的相关规定,并在会后签署共同声明,承认联合国对于各种领土争端的裁决权。而环保组织则呼吁建立类似《南极条约》的更严格国际规则,指责一些国家抢夺北极地区控制权的行为将危及当地生态环境。 其余几国也是避实就轻、故弄玄虛地表示遵守相关国际规则…… 北极,是谁之北极?对于这个具有丰富能源和重要战略价值的要地,北极相铃各国都声称它们是北极的主人。事实是这样吗?让我们一起來温习有关国际法规吧. 北极地区是指以北极点为中心的广阔地区,即北极圈(北纬66度33分)以内地区,包括极区北冰洋、边缘陆地及岛屿、北极苔原带和泰加林带,总面积为2100万平方公里,其中陆地近800万平方公里。北极地区有居民700多万,与无人居住的南极地区形成鲜明对照。 1961年《南极条约》生效,冻结了各国对南极主权的争夺。但有关北极的问题,目前尚无类似条约。因此,各国只能依据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、《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》处理北极附近地区的资源开发、大陆架以及公海利用的事宜和争端。 1982年通过的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作出规定:把世界海洋划分成领海、毗连区、专属经济区、大陆架、公海、国际海底区域等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,建立了全新的海洋法律制度。 根据《公约》,沿海国可以划出自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宽的领海、24海里宽的毗连区、200海里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。这些海洋区域都属于沿海国的管辖海域,沿海国对其享有包括资源的勘探开发等多种权利。 因此,有些沿海国会想方设法,使其管辖海域最大化,由此掀起"蓝色圈地运动"。 沿海国管辖海域之外的海洋,例如北冰洋,应该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公海。公海的海底叫做"国际海底区域",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称之为"区域",并规定"区域"及其资源则属于“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”。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,都享有对“区域”及其资源的权利。 除《公约》外,与北极地区直接相关的国际条约是1925年生效的《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》。目前共有41个缔约国,中国也是缔约国之一。该条约明确规定北极地区不得用于战争目的,缔约国国民有权自由进入,并在遵守当地法律的条件下平等从事海洋、工业、矿业和商业等活动。 作为《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》缔约国,中国有权进出地处北极的群岛地区从事科研等活动。作为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缔约国,中国有权分享“区域”及其资源的权利,有权进入北极公海地区行使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在内的公海自由。这对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,认识极地系统,进而认识整体地球系统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,对中国的气候、环境、农业、资源等方面的研究也具有现实意义。 通过以上法规,可以说按照"法理"中国是可以在北极占有一席之地的.问题是现在国际的法规是那么的脆弱,国际社会的真理成了一些网友形容"真理是在导弹射程之内"般,远在天涯的北极,中国想说声爱它真是有口难开,想占有它更是登天般的难.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话题,更是中国必须要加紧处置的沉重问题---千万别说我们这一代处理不了而留给后一代。 怎样维护中国在北极的权益?无非也是几种模式(或手段).军事方式,在现阶段想都不敢想,外交,目前行之有效的途径也只是靠外交了.我认为以外交模式也可以同时发挥両种手段. 第一,我国是联合国的"常委",这就是我们的优势,我们应底气十足坚持"真理不是在导弹射程之內"的信念---我们的先人能在贫穷积弱的1925年成为《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》的缔约国之一,以我们现在的国力完全有勇气、信心、智慧捍卫国际法规的正常执行. 第二,我国是否再和俄罗斯走近一步,和俄联手在北极搞些"项目",诸如建立些什么科研站类…… 这両条路貌似有些背道而弛,也似矛盾.不过世事往往会这样:因矛盾迸射出的火花是会璀灿的,矛盾对立统一的规律无时不在…… |